- 在线留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今天是:
  邮箱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信息查询
    注册资产评估师查询
     查询
    资产评估机构查询
     查询
    站内信息查询
     查询
 
  快速通道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当前位置:首页 >>协会介绍
协会章程
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经济;提高会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区内外影响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依法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我区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
(二)组织实施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我区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
(四)负责对会员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实施自律性惩戒,规范执业秩序;
(五)组织我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负责会员后续教育培训;
(七)出版协会刊物,组织编写、出版有关评估的书籍、资料,开展资产评估宣传工作;
(八)反映会员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文化建设;
(九)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
(十)代表行业开展对外交流;
(十一)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十二)办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三)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指当然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
本会对我区的当然团体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进行管理。
第六条 当然团体会员: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之日起,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成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
(一)执业会员: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并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取得见习会员资格满两年,并注册成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登记成为本会执业会员。
(二)非执业会员: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未注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自取得资格之日起,可申请成为本会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未注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应当登记成为本会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通过本会的职业道德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考试,可申请成为本会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有加入本会意愿,可申请成为本会联系个人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执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3、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6、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7、被提名为本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9、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10、按规定退会。
(二)见习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三)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2、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本会准则、执业标准和执业纪律;
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8、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见习会员应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三)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应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当然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第1、4、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第一款第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累计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当然团体会员自动退会的,撤消其执业资格。执业会员自动退会的,本会收回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
非执业会员自动退会的,三年内不可以申请成为执业会员。
被撤消资格的执业会员,重新申请成为会员按会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会员的登记程序及具体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举、选举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通过本会会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工作报告;
   (六)增补、罢免理事;
(七)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理事会行使除第十四条第(一)、(四)、(五)款以外的其他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可邀请支持评估行业及协会发展的各界人士作为特邀理事。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十八条 理事候选人通过推举、选举和推荐的方式产生,理事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
   (四)选举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
  (八)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本会可邀请支持评估行业及协会发展,为行业做出贡献的相关人士作为特邀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相同。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常务理事选举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   督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   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十九条第(二)、(三)款以外的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需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闭会期间,当出现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时,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常务理事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自治区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聘请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三)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会;
(四)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其他相关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和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方案,常务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
各委员会可以通过秘书处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门、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八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三十二条  会员为资产评估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分别给予行业内通报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执业会员、见习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强制培训、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当然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的;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的;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五)其他应受惩戒的违纪行为。
对当然团体会员的限期整改,可以对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强制培训。
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第三十四条 执业会员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同时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会员资格。当然团体会员依法被吊销、撤消或撤回资产评估资格的,取消其当然团体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会做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做出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六条 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会提起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对会员奖励、惩戒及申诉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秘书处制定。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会员、社会的资助或捐赠;
(三)国家拨付的经费;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收缴全区会员的会费,收缴标准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按会费管理办法规定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要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严格遵循会费收支标准。
第四十二条 会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各项开支;
(二)本会秘书处的各项支出;
   (三)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支出;
    (四)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支出;
(五)考试和注册管理的支出;
    (六)开展行业区内外交流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
   (八)行业宣传的支出;
   (九)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十)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
(十二)会员奖励支出;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
(十四)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IMAS。本会地址设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时;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章程的修改,须有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内蒙古资产评估协会 Copyright © 2007 www.nmcas.or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 传真:
网址:www.nmcas.org 邮箱:@nmcas.org
技术支持:内蒙古友维科技
蒙ICP备........号